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

税乎网站10-22评论

印花税税源明细

留言时间:2022-10-1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现在按季申报的印花税买卖合同税源明细表中没有核定比例,之前科源明细表中有一栏核定比例都是按50%来计算计税金额。请问现在是按100%来计算还是计税金额直接按50%来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相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文件。我市之前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也将同步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废止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不符合其规定的纳税人将不再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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