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若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税乎网站10-22评论

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22-10-12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

   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我企业购买的设备器具(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账务处理时,只有大于2000元的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低于2000元的直接做费用化。请问:

    这部分低于2000元没有做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处理的设备器具能不能享受100%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若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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