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好!我们有一个外地土建安装工程,合同150万。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现在我们分包出去60万,对方给我们开来1个点税率的普通发票,请问老师:对这个工程项目,我们选择差额纳税,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如何在外地预缴税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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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附件2:……一、……(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增值税预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附报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以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60万元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如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该业务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