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企业类集团成员之间资金无偿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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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集团成员之间资金无偿使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税务人员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理解出现偏差,他们认为,国家规定的是:免征增值税,但没有说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求被检查企业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调整金额是应收的利息总额,如何这样调整后,母公司因为没有给子公司开利息发票,子公司也没有付款,利息费用也无法计入子公司期间费用,等于子公司利润多了,子公司应该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另外,母公司虽然省了利息6%的增值税,但又要调增所得税纳税额,也要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样测算后,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执行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由上可知,一般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需要按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借贷双方因此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上述描述非常清楚,但税务部门就是不认。请12366的专家给个明确的答复,我们今天该如何执行该税收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没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如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如您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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