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你好,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公司购买手机赠送给合作商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吗
回复时间:2019-11-15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你好,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公司本身是电气设备行业,公司购买手机赠送给战略合作商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吗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视同销售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参考文件所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