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收到书面通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纳税人权利

留言时间:2019-10-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收到书面通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 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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