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才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9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155行初40号
原告梁平县才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大河路世纪锦苑6-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68HU1H。
法定代表人蒋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忠诚,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0188435。
负责人石思平,该局副局长。
原告梁平县才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智教育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梁平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梁平地税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才智教育公司在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幢,房屋面积1487.27平方米,缴纳契税142857.14元。后,原告将该房屋用于开办重庆市梁平区才智幼儿园。2017年9月18日,原告才智教育公司以符合社会力量办学减免契税条件为由向被告提出申请退回已缴纳契税142857.14元。2017年10月13日,被告梁平地税局作出渝梁地税税通[2017]101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承受房屋用于办学的教育机构才可享受契税减免,原告公司不属于教育机构,不能享受减免,已经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撤销被告梁平地税局作出的渝梁地税税通[2017]101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原告才智教育公司与被告梁平地税局因退税引发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才智教育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未申请行政复议,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平县才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春花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梅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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