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其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47-2。
法定代表人朱伟钦,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千斤顶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宁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99-3。
法定代表人唐友国,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地税费催缴(2015)25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碚地税费催缴(2015)25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重庆千斤顶厂于2015年7月20日前到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第一税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因重庆千斤顶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碚地税费催缴(2015)25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碚地税费催缴(2015)25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庆胜
代理审判员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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