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235行初76号
原告王隆纯,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罗洋,局长。
原告王隆纯诉被告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隆纯诉称,原告于1966年10月在四川省阿坝州壤塘林业局参加工作,1992年2月调回云阳县税务局工作至2001年9月,同年9月被被告强行提前离岗,2006年3月8日正式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及发退休证。被告以云地税党组【2001】11号文件通知原告及廖竹清、张素清三名同志提前离岗。原告不同意提前离岗,一直上访维权无果。被告于2007年才开始给原告信访回复,原告不服信访回复。被告认定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45年4月22日,作出原告提前离岗的行政行为严重错误。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伪造原告的身份信息对原告纳入提前离岗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本院经审查,原告王隆纯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决定对其提前离岗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以(2018)渝0235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请求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隆纯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世斌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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