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虎与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胜利路税务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118行初316号
原告蒋虎,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袁国印,系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337400D。
法定代表人任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成跃,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胜利路税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外环西路74号。
负责人胡建,所长。
委托代理人黎桢桢,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蒋虎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胜利路税务所阻止出境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胜利路税务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虎的委托代理人袁国印、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的法定代表人任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成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地方税务局胜利路税务所的负责人胡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桢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虎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虎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虎负担。
审 判 长 何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师
人民陪审员 胡绍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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