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2行审2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7号财富一号C栋。
负责人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渝,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幢1单元16-26。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一稽罚〔2017〕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利用他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列货物品名、数量等明显不匹配,且无实际经菪地址,对公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相关人员已走逃,应确认属于空壳开票公司。该公司用于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713份,货物名称大部分是海鲜、水果,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份,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原木、黄金,但该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22张,金额共计107830777.62元,税额共计18331231.99元,发票上的货物却多为钢材、螺纹钢等工业用原材料。
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172号)的规定,作出渝国税一稽罚〔2017〕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渝国税一稽强催[2018]005号《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昶珑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一稽罚〔2017〕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渝国税一稽罚〔2017〕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依德
审判员 董莉萍
审判员 邓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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