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2行审2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7号财富一号C栋。
负责人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渝,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1号2-1。
法定代表人李有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一稽罚〔2017〕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取得的20张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向官某非法购买,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无真实业务交易。经到注册地实际调查发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业主从未将该房屋租赁给该公司,经营地属虚假注册。同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均联系不上。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导出取得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比对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均为黄金(发票金额为4009230.93元,税额为681569.07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为圆钢、钢板、无碱布等(开票金额为4067430.73元,税额691462.23元),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列货物品名明显不匹配。经检查确认,该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列货物品名、数量等明显不匹配,且无实际经营址,对公账户没有相关交易的资金往来,相关人员已走逃,应确认属于空壳开票公司,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渝国税一稽罚〔2017〕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渝国税一稽强催[2018]004号《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桦础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一稽罚〔2017〕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渝国税一稽罚〔2017〕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依德
审判员 董莉萍
审判员 邓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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