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3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0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塔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龚亮,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万盛经开地税社征字[2018]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被执行人对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万盛经开地税社征字[2018]1号)后即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万盛地税告字[2018]1号),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另查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现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万盛经开地税社征字[2018]1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代正
人民陪审员 秦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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