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2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19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南川地税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北环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81-9。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小华,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棠,该局税政二科科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19社。
法定代表人蒋廷华。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简称南川地税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渝华玻璃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川地税局递交追缴通知,请南川地税局将渝华玻璃公司2014年1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6329.21元(其中,养老保险84721.4元、工伤保险359元、生育保险1248.81元)追缴入库。同日,南川地税局启动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向渝华玻璃公司作出南川地税申费催缴[2015]9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申报)》,要求渝华玻璃公司在2015年11月14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6329.21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该催缴通知书于2015年11月10日送达渝华玻璃厂。
渝华玻璃厂在规定期限未履行催缴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30日,南川地税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南平支行查询了渝华玻璃公司的银行账户,得知该账户余额为0元,账户状态为已注销。
2016年5月12日,南川地税局向渝华玻璃公司作出南川地税催告通[2016]3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要求渝华玻璃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南川地税申费催缴[2015]9号通知确定的社会保险费86329.21元,如逾期未缴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催告书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渝华玻璃公司。渝华玻璃公司在催缴期限内未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也未提供担保,南川地税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南川地税局负责本行政辖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有就渝华玻璃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
申请执行人南川地税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渝华玻璃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催缴仍未缴纳,且未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南川地税局经查询渝华玻璃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南川地税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华玻璃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滞纳金数额不能超过本金数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6329.21元及相应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朝宾
审 判 员 秦 伟
代理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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