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行审67号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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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8472X。

法定代表人朱伟钦,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涛,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麻柳村1号。

法定代表人申泽东。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简称北碚地税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地税黄申费催缴〔2015〕第46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北碚地税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碚地税黄申费催缴〔2015〕第46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9606563.85元。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5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北碚地税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送达碚地税黄催字〔2016〕第1号催告书,要求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7月11日,申请人北碚地税局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碚地税局申请执行的碚地税黄申费催缴〔2015〕第46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碚地税黄申费催缴〔2015〕第46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代理审判员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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