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魔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12行审4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宋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魔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9-3。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二稽罚〔201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魔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通过百度搜索找到重庆鼎正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欧点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灵智广告有限公司,与该三家公司联系人欧某、文某、吴某取得联系,将部分制作设计效果图的业务分包给上述三家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效果图完成后,陈静用现金将款项支付给上述三人,对方提供了开具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17日;发票代码均为250001200105;发票号码为01377879、01377850、01377868,开票金额为13110.00元、48650.00元、58240.00元;发票开具品目均为广告费的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开的三份通用机打发票给陈静。被执行人公司于2014年3月入账,计入主营业成本,在当期结转损益,并全额作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重庆市经侦总队证实,上述三份发票为虚开。被执行人公司没有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合同、对上述三联系人是否属于上述三家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的上述三份发票与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代开的发票信息不符,被执行人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的真伪进行验证。被执行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渝国税二稽罚〔201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处以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渝国税二稽催[2016]010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罚款、滞纳金及补缴税款。被执行人重庆魔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魔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二稽罚〔201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渝国税二稽罚〔201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卿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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