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87号罗一超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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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超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一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7号财富一号C栋4楼。

法定代表人陈骏,局长。

罗一超因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简称市国税第一稽查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赔终字第30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一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将行政诉讼请求当作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并按照罗一超诉讼请求内容进行审理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罗一超针对市国税第一稽查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前提基础是相应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罗一超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市国税第一稽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罗一超的起诉并无不当。罗一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一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一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审判员  乐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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