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重庆康震州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
负责人冉明,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康震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泰山大道东段**附**。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行审28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罚款50000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总对总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同时通过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1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潘先静
审判员 郭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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