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9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审22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海福路**。
法定代表人吕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窦晓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237。
法定代表人陈佳。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税社决字〔2018〕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21354.37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叁角柒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79304.6元、职工医疗保险费¥19314.57元、失业保险费¥14603.15元、工伤保险费¥8132.05元、生育保险费¥0元。2018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渝北税社决字〔2018〕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限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税务局办税窗口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叁角柒分)¥221354.3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8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2019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北税社催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渝北税社决字〔2018〕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作出的渝北税社决字〔2018〕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琳
审判员 邓斌
审判员 赵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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