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与左莉杨成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与左莉杨成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6-23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5民初793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寸滩街道羊坝滩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综合大楼物理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5381Y。

负责人:张海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豆雪乔,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庆林,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乔薇,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杨成文,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左莉,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保税港支行)与被告姚庆林、乔薇、杨成文、左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保税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庆林、乔薇、杨成文、左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保税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姚庆林、乔薇返还借款本金1169192.24元;2.姚庆林、乔薇支付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2月17日的罚息为55243.15元、复利为0.32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3.农行保税港支行对杨成文、左莉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X号X栋X-X号的房屋以及杨成文名下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朵力名都X栋X-X-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8日,姚庆林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姚庆林在130万元的本金额度内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罚息复利、违约情形、实现债权费用等。乔薇与姚庆林系夫妻关系,并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乔薇承诺与姚庆林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杨成文、左莉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房屋为姚庆林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姚庆林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姚庆林、乔薇、杨成文、左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姚庆林(借款人)、杨成文、左莉(抵押人)与农行保税港支行(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借款人可以在130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每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9月27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适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适用浮动利率;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5%确定;贷款人依据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见借款凭证记载,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伍拾收取违约金;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130万元;抵押人同意以杨成文、左莉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X号X栋X-X号的房屋、杨成文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朵力名都X栋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形成的下列债权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一并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它担保方式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杨成文、左莉还分别与农行保税港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就前述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乔薇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主要载明,本人与姚庆林是夫妻关系,因姚庆林向农行保税港支行申请房抵贷-经营贷款,金额130万元,承诺与姚庆林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0月8日,姚庆林向农行保税港支行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载明根据前述借款合同,申请用款117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8%,最终依据借款凭证记载的利率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2014年10月24日,农行保税港支行向姚庆林指定账户放款117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日期2014年10月24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23日,执行利率8.88%。之后,姚庆林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6年2月17日,姚庆林尚欠农行保税港支行借款本金1169192.24元、罚息55243.15元、复利0.32元。

上述事实,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产权证书、《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个人逾期贷款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审核,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农行保税港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姚庆林应按约定还款。姚庆林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169192.24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乔薇自愿为姚庆林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农行保税港支行主张乔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成文、左莉自愿以其名下房屋为姚庆林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对农行江北支行主张对该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庆林、乔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借款本金1169192.24元;

二、被告姚庆林、乔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罚息为55243.15元、复利为0.32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88%上浮50%计算);

三、若被告姚庆林、乔薇未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有权以被告杨成文、左莉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X号X栋X-X号的房屋以及被告杨成文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朵力名都X栋X-X-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6168元,由被告姚庆林、乔薇、杨成文、左莉负担。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缴纳,被告姚庆林、乔薇、杨成文、左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审判员 邹 涛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雅莉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6)渝0235行审11号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与刘春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6)渝0235行审11号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与刘春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与刘春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7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235行...

(2018)渝0235行初76号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35行初76号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18)渝0235行初76...

(2016)渝0109行审40号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其他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09行审40号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其他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其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行审40号...

(2016)渝0109行审27号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9行审27号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行审...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793号重庆嘉洲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793号重庆嘉洲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嘉洲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31重庆市第一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