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5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甘060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袁斌奎,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武地税稽处决[2016]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处罚决定表述为:"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肃省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省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万勇
人民陪审员 马国文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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