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权诉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甘行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关云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萍,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正权因诉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71行初236号行政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如果被告没有原告所要求的法定职责,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被告明显没有法定职责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王正权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请求解决买不上汽车配件的问题。能否购买到车辆配件属于市场供应问题,由市场根据供需进行调节,被告无权干预。被告对于原告申请之事项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正权的起诉。
上诉人王正权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购买的汽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坏了,厂家不提供配件,市场上也买不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有答复和告知的义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履行事项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理由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71行初236号行政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答复;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对无法购买配件的问题做出解决方案。
被上诉人兰州市国家税局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上诉人诉请要求被上诉人协助解决车辆配件购买一事,并非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其也没有收到上诉人的书面请求材料。被上诉人既没有法定权限,也没有法定义务,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克祥
审判员 陈金瑞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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