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02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03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金昌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2018年2月28日,本院收到甘肃省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该局第五分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金国税五通(2017)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金昌天联达建材有限公司缴纳其骗取的增值税退税9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金昌市国家税务局向金昌天联达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为通知该公司缴纳被其骗取的增值税退税款,征收行为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力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省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口云峰
人民陪审员 魏兆英
人民陪审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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