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处理决定纠纷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1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甘71行初30号
起诉人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
法定代表人戚赫昌,该公司经理。
2016年2月3日,本院收到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对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因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的兰国税稽处(2015)60号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兰国税稽处(2015)6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向其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属于起诉人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起诉人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起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郝伟丽
审判员 王献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治山
附裁定书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诉行政行为之主要内容:世纪宝源公司2020年3月16日提出的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张掖市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的复...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崇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崇信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2-27甘肃省平凉市...
临泽县地方税务局与临泽县启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0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富顺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