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正君税务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8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甘行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正君。
委托代理人张有亮,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祝县政府),住所地:该县华藏寺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东,该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天祝地税局),住所地:该县华藏寺镇祝贡路。
法定代表人安殿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福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武威地税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仓巷1号。
法定代表人何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林。
上诉人康正君因税务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康正君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告与陈秀光等人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是6480万元,而不是68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对原审原告提供的股权投资原值的证据不予采信,简单地以2007年12月31日大滩煤矿账面实收资本11826452元作为股权投资原值,属于背离事实的主观臆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天祝地税局滥用职权,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天祝县政府、天祝地税局、武威地税局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先于2014年9月5日向天祝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于2015年6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天祝县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原审原告因何原因向一审法院再次起诉,再次起诉有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均未查明。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将燕子堂等人应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1042038.83元划拨至天祝地税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行为,是依据该局天地税协通[2013]1号协助扣税通知书作出的。天祝县政府两次致函该院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迳行作出实体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五:一是天祝县政府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函件的行为;二是天祝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三是天祝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四是武威地税局作出的维持天祝地税局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五是武威地税局作出的维持天祝地税局税务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对原行政行为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除此之外,对于其他不同行政主体分别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分案处理。由于上述行政行为有的可诉,有的不可诉,一审法院将原审原告对上述五个行政行为的起诉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以判决形式结案,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天祝县政府、天祝地税局、武威地税局作为共同被告,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武威地税局经复议维持天祝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其与天祝地税局作为共同被告符合上述规定。但天祝县政府在本案中既未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未与天祝地税局、武威地税局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故该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告知原审原告所起诉的天祝县政府为被告不适格,迳行作出实体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康正君。
审 判 长 冯 江
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
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少鹏
被诉行政行为之主要内容:世纪宝源公司2020年3月16日提出的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张掖市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的复...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崇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崇信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2-27甘肃省平凉市...
临泽县地方税务局与临泽县启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0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行政裁...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富顺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