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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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9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甘0824行初1号

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马某,甘肃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崇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因本案涉及事实与本院另案处理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完全一致、且须以该另案最终审查结果为依据,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8年7月19日,原告以涉及相同事实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理完毕、中止事由消除为由,申请本案恢复审理。2018年7月20日,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原崇信县国家税务局、崇信县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相关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继办理。2018年7月27日,因前述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函复本院,申请延期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2019年4月17日,原告以前述理由再次申请恢复审理,本院遂决定恢复审理。2019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平市税稽二撤决[2019]2号《税务行政撤销决定书》,撤销原崇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崇地税稽罚决[201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林

审 判 员    马万荣

审 判 员    王芳丽

二 O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泳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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