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秦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4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621行初5号
原告:民勤县秦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金沙润苑。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住所地:民勤县三雷镇薛百路**。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局局长。
原告民勤县秦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秦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秦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述全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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