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明与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行终13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吴晓明诉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的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于2018年5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甘国税复决字(2018)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嘉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处理决定》。据此,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恢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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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毛胜利
审 判 员 刘 晶
审 判 员 姚振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静莉
书 记 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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