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道区国税局与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之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6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30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曲丽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秀江。
委托代理人孙星耀。
被执行人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毕华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该局2016年9月19日作出滴国税通(2016)20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的税金及滞纳金。本院收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作出的滴国税通(2016)20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国税局作出的滴国税通(2016)20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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