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延国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103行初227号
原告袁延国,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臧国忠,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延国诉被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投诉答复一案,原告于201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准予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延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延国撤诉。
审 判 长 庄 静
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人民陪审员 倪 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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