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与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30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华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曲丽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秀江,男,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星耀,男,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程鹏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聚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4执1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继武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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