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鸡西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鸡西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4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302行审113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其斌,男,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地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一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鸡地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鸡地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鸡西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处罚595699.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勇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洪波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