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望奎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邓鹏宇税务监察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1221行审21号
申请人单位:望奎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左景年(望奎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岩松(望奎县地方税务局望奎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邓鹏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望奎县。
申请人望奎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税简罚【2017】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望奎县地方税务局查明:2017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邓鹏宇送达了望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望税简罚【2017】44号)。由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望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但处罚决定告知被申请人权利时,没有适用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望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望税简罚【201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柏林
审判员 赵庆鹏
审判员 马桂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穆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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