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2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2001903500C。
法定代表人吴广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耀磊,该公司厂长。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沙国家税务局稽处(2017)3号处理决定书,国税稽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诉称,2015年8月被申请人将厂房、设备租赁给齐铁气体有限公司,期限10年,年租金60万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收取300万元,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涉嫌偷税。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第六十三条,依法追缴被申请人增值税363,247.86元。同日申请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追缴363,247.86元0.5倍罚款为181,623.93元,加罚每日罚款的百分之三滞纳金397,031.1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所诉属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龙沙国家税务局稽处(2017)3号处理决定书,国税稽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赵静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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