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行审2号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伊春市南岔区双成面粉加工厂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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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伊春市南岔区双成面粉加工厂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8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7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黄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匡大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南岔区双成面粉加工厂,住所地伊春市南岔区。

法定代表人曹洪起,职务厂长。

2017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伊国税稽处[2017]5号税务处理决定、伊国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具有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欠缴增值税849,210.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申请执行人应当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安华

审判员  刘建伟

审判员  杨国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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