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伊春市馨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3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709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黄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力,男,46岁,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秀娟,女,48岁,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被执行人:伊春市馨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金山屯区金山办。
法定代表人:梁翠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伊国税稽罚(2015)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伊国税稽罚(2015)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伊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伊国税稽罚(2015)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耿守贵
审判员 黄 凯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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