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112行审4号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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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3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11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贲秀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祖洪丽,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职员。

2018年1月16日,本院收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阿地税处[2017]第080108001号《社保费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阿地税处[2017]第080108001号《社保费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公告送达,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刘静斌

审 判 员  王洪君

人民陪审员  付光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浩

书记员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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