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黎彬与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佳木斯市向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3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803行初5号
原告徐黎彬,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晓东(系原告徐黎彬父亲),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吕晶,该局局长。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思威,该局局长。
原告徐黎彬与被告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佳木斯市向阳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黎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丛宇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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