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阿行非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力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祖洪丽,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
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因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欠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间的生育保险费181012.22元,在催缴执行未果后,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哈阿地税处(2015)080101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向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在履行催告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哈阿地税处(2015)080101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哈阿地税处(2015)080101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
审判长 刘静斌
审判员 徐怀松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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