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行初字第18号原告柴艳荣诉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原告柴艳荣诉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虎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柴艳荣,女,47岁。

委托代理人于连平,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址,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李凤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利伟,男,虎林市地方税务局干部,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绿都二委。

原告柴艳荣诉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虎地税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艳荣诉称,虎地税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答复》存在税种与税额等计算错误,以及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错误的问题,对于错误征收的税款与滞纳金罚款,应当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并如数返还行政相对人。请求1、撤销虎林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24日的虎地税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请求确认《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2015年7月8日的《关于柴艳荣申诉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行政行为无效,并作出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3、请求确认向原告征收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的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错误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款项,请求一并审查计税依据(包括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正确性。4、请求确认向原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错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差额部分,请求一并审查计税依据(包括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正确性。5、请求确认向原告征收滞纳金与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错误征收的滞纳金与罚款,请求一并审查计税依据(包括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正确性。6、请求确认向原告因营业税销售额计算错误而导致相关税种的税额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错误征收的税款,请求一并审查计税依据(包括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正确性。7、请求一并解决本案纳税争议。原告目前向行政机关缴纳的款项合计为758056.88元,行政机关向原告返还税款与滞纳金219478.23元,原告认为行政机关除返还款项外还应返还被错误征收327739.57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柴艳荣不服被告税务处理决定的行为,属于征税行为,应依法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本案中,原告柴艳荣虽然提起复议申请,但鸡西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原告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原告的行为应视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经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柴艳荣申诉的答复》未对原告柴艳荣设立新的权力义务关系,被告的答复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第1、2项诉讼请求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第3、4、5、6项诉讼请求内容包含在第1项诉讼请求之中,第7项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柴艳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柴艳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岩

代理审判员  王凤艳

人民审判员  王佳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卓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