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景权与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汤旺河区税务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20)黑0717行初17号
发布日期 2020-10-30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717行初17号
起诉人罗景权,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汤旺县。
罗景权起诉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汤旺河区税务局一案,罗景权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汤旺河区税务局违规征缴社会保险费,诉讼请求:1、停止违规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退还违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8939.94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罗景权提供的证据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中的交款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3月13日,已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景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博
审判员 冯晓军
审判员 高云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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