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新鑫鑫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111行审9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孔雪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鑫鑫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中华街文化综合楼**10门/div>
法定代表人封立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封志胜,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办事处永贵村长康路南侧,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鑫鑫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的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家税务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长 邵慧峰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由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宁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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