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守山诉林甸县税务局、林甸县鹤鸣湖镇五星村、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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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山诉林甸县税务局、林甸县鹤鸣湖镇五星村、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23民初571号

起诉人:徐守山,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鹤鸣湖镇。

2017年3月16日,本院收到徐守山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守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2.返还原告被侵占的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林甸县水务局、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鹤鸣湖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在未与起诉人徐守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并占用其承包的3亩多旱田耕地,经与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反应情况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返还原告被侵占的承包土地,并恢复原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纠纷系政府因实施行政征收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守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军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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