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萍、张光进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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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萍、张光进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3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行申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丽萍,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光进,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刚,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曾秀,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丽萍、张光进因与衡阳市石鼓区地方税务局、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行终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丽萍、张光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潘 兵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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