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地方税务局与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澧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唐胜利,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澧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澧行他字第21号执行裁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2015)澧行执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澧行他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补缴税(费)6337970.76元及支付逾期滞纳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祥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地方税务局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情形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执行案件结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2015)澧行他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澧行他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业锋
审判员 蒋 娣
审判员 田京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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