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区地方税务局与衡阳市顺强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12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南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岳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顺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祝融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合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南岳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南岳地税局)与衡阳市顺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置业公司)税收行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顺强置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岳地税局支付税款200万元并支付执行费22400元。申请执行人南岳地税局曾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顺强置业公司下达了《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并以(岳地税保封[2016]01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决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岳区寿岳帝景新城4号楼1802、1812室两处房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两处房产用以偿付申请人的税款20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衡阳新盛房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岳区寿岳帝景新城4号楼1802、1812室住房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报告为准,不再进行评付,评估报告为(1802室价值为1215535元、1812室价值为1111002元)。本院依法在2017年11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告公开拍卖,拍卖起拍价为1802室为850874.5元,1812室为777701.4元,最终流拍。本院依法在2017年12月29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1802室起拍价为723243.33元、1812室起拍价为699937.26元。通过第二次网络拍卖,买受人尹军以699931.26元竞得,买受人黄雅鸣以803243.33元竞得。两套查封扣押的房产共拍卖得款1503174.59元,网络拍卖公告费用4200元、执行费22400元。被执行人顺强置业公司此次共付税款1476574.59元,下欠税款523425.41元。经查,被执行人顺强置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被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燕民
执行员 刘永久
执行员 刘秋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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