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6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58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代表人戴琼,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2018年6月4日,本院收到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冈国税稽处【2018】2号《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交纳增值税款2363677.6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未交纳的税款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本案不应由本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曾建黔
审 判 员 杜文池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小玲
代理书记员 李雄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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