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临行执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常德市校场横街24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波,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陈二乡。
法定代表人蒋争跃,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常国稽税稽处(2015)第26号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国稽税稽处(2015)第26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取得比对不符的10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进项抵扣税款1123889.48元,2012年取得比对不符的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进项抵扣税款902457.0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常国稽税稽处(2015)第2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2026346.54元。被执行人在2015年9月24日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清稽查查补税款1525673.45元。同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德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缴清稽查查补税款152567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稽税稽处(2015)第26号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惠平
审 判 员 李永国
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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