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31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6行终7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上诉人岳阳市灏东荣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20)湘06行终74号行政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第12页第6-7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负担。”
审判长 廖细元
审判员 陈 子
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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