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0)湘8601行初1025号
发布日期 2021-01-15 浏览次数 148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8601行初1025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8号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肖志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负责人雍小平,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邓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
负责人文延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紫婧,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怒,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佳逸豪园业委会)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天心区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长沙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逸豪园业委会负责人肖志敏,被告天心区税务局出庭行政负责人邓军、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长沙市税务局委托代理人张紫婧、张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庭审中,原告佳逸豪园业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天心区税务局长天税信息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长沙市税务局长税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两被告限期公开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1号院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佳逸豪园业委会起诉称,其于2020年5月6日向被告天心区税务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和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申报核算和成本分摊情况,以及开发商纳税情况,但被告天心区税务局在2020年6月29日作出了长天税信息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经函询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所属的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为由,作出了不予以公开的决定。原告不服,特向被告长沙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长沙市税务局在2020年8月24日作出了长税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天心区税务局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天心区税务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以及被告长沙市税务局作出的维持决定不具有合法性。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被告应该主动公开。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建成并销售以后,开发商单位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依法申报和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是否有逃税行为,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佳逸豪园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公开则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告应该依法主动公开。第二,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会损害第三方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告只是申请公开佳逸豪园土地的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并未申请公开所有建设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以及其他的商业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但同时也规定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那么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而被告仅以该公司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为由,就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显然使用法律不当。第三,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佳逸豪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申报,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决定不公开法律依据不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但并没有解释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原告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如果第三方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佳逸豪园项目销售之后,没有申报和缴纳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则属于税收违法。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公开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以及缴纳的情况。
被告天心区税务局答辩称,一、佳逸豪园业委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相关信息,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及相关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社会公众利益一般应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是某一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利益,其重要特征在于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虽然佳逸豪园项目业主众多,但不能认为是涉及公众利益。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信息,并非是涉及公共利益调整,也不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故无需予以主动公开。二、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天心区税务局可以依法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涉及纳税人纳税缴纳税种、税额、经营成本、销售收入等经营信息,为涉税保密信息,如果公开会损害纳税人利益。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且不公开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天心区税务局决定依法不予公开。三、天心区税务局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天心区税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20年6月19日向第三方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征求意见书,征求其意见,当日第三方向天心区税务局送达了不同意公开的书面答复。天心区税务局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依法不予公开。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佳逸豪园业委会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税务局答辩称,一、长沙市税务局具有处理本案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长沙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长沙市税务局决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了受理复议通知书,向天心区税务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8月24日,长沙市税务局作出长税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双方送达,长沙市税务局从受理复议申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均符合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天心区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天心区税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6月19日向第三方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征求意见书,并于2020年7月1日通过EMS向原告邮寄了告知书,告知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依法不予公开。天心区税务局遵循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天心区税务局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原告申请公开的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等,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原告主张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但第三方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才能确认。原告如果认为第三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原告主张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予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长沙市税务局认为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某一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利益,其重要特征在于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虽然佳逸豪园项目业主众多,但不能认为是涉及公众利益,故天心区税务局不予公开相关信息,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影响。综上,长税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佳逸豪园业委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佳逸豪园业委会主任肖志敏向天心区税务局寄出一封信件,注明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国税局天心区税务局,收件人为局长,电话号码×××63,编号为1137193333578。2020年6月17日,佳逸豪园业委会向长沙市税务局去函,反映佳逸豪园业委会于2020年5月6日向天心区税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天心区税务局未予答复,请求长沙市税务局予以督促。长沙市税务局当日将来信向天心区税务局转办。2020年8月1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红星揽投部就1137193333578信件丢失一事出具情况说明,称信件收件人联系电话少了一位数,无法联系到收件人,投递员与寄件人肖志敏联系,寄件人肖志敏要求直接放在物业前台接待处墙角,当时物业值班人员不知晓该信件,没有签收,最终导致丢失。佳逸豪园业委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名称为:“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所需内容描述为:“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申报、审核和成本分摊情况,以及开发商纳税情况。”2020年6月19日,天心区税务局向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征求意见函》,就是否同意天心区税务局公开相关信息征求意见,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日向天心区税务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回函》,答复称,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该公司商业秘密,拒绝公开上述信息。2020年6月29日,天心区税务局作出长天税信息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佳逸豪园业委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范畴,经征求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意见,因该公司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故决定不予公开。佳逸豪园业委会不服,向长沙市税务局申请复议,长沙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长税复议补(2020)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佳逸豪园业委会于2020年7月24日补正了材料,长沙市税务局向佳逸豪园业委会发出了受理复议通知书,向天心区税务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8月24日,长沙市税务局作出长税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天心区税务局作出的长天税信息公开(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予送达。佳逸豪园业委会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致长沙市税务局的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政府信息公开呈批件》《征求意见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回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挂号信1137193333578的情况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对天心区税务局认定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合法,以及长沙市税务局复议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如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区分处理,在此基础上,充分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考量公共利益影响。同时,行政机关作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决定的,由被告行政机关说明拒绝的根据,并对尽到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进行举证。本案中,天心区税务局收到佳逸豪园业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佳逸豪园业委会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佳逸豪园业委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范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发函征求第三方权利人鸿基(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在未获得第三方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天心区税务局向佳逸豪园业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佳逸豪园业委会如认为第三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关于天心区税务局收到佳逸豪园业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佳逸豪园业委会认为其2020年5月6日就向天心区税务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红星揽投部作出的说明,天心区税务局物业并未签收邮件,故不能确认天心区税务局已于当时收到申请。应以2020年6月17日长沙市税务局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至天心区税务局的时间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算时间。天心区税务局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天心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程序合法。
长沙市税务局受理佳逸豪园业委会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天心区税务局进行答复,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天心区税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佳逸豪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钟灵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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